一、納稅義務人倘有短漏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
二、檢附「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案件常見之違章或疏失情形表」乙份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