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吳小姐的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3筆農業用地及1筆建地,除3筆農業用地,可依前述財政部88年解釋函規定,免併入遺產課稅外,建地部分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