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團法人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章程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4年7月04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以下簡稱 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舉辦會員在職專業教育進修,爭取會員執業尊嚴及社會地 位,謀求會員福利,為工商業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之簡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會員教育之舉辦。 三、設置書報報社及刊物之印行。 四、聯繫會員情誼,促進會員互助、合作或勞資糾紛之調處及仲裁事項。 五、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健康活動。 六、會員動態及工作狀況之調查、統計事項。 七、維護會員執業權益,為會員謀求福利事項。 八、接受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非取得本市登錄職業證明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向本會聲明,並於文到之次日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贊助會員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捌元。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得加入本業全國性聯合會為會員並得成為發起人公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章程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4年7月04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8年6月11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98年7月16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98年8月28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02年5月2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為工商業服務、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之簡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會員教育之舉辦。 三、設置書報報社及刊物之印行。 四、聯繫會員情誼,促進會員互助、合作或勞資糾紛之調處及仲裁事項。 五、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健康活動。 六、會員動態及工作狀況之調查、統計事項。 七、維護會員執業權益,為會員謀求福利事項。 八、接受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非取得本市登錄職業證明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向本會聲明,並於文到之次日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 當選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常務監事、監事者,應捐助贊助款金額如下: 一、 理 事 長:新台幣伍萬元正。 二、 常務 理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三、 理 事:新台幣壹萬元正。 四、 常 務監事:新台幣参萬元正。 五、 監 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其會務發展捐助金得分四年平均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者應於每年1月1日前繳納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贊助會員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仟元。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得加入本業全國性聯合會為會員並得成為發起人公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本會章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8年6月11日 修正前章程條文 原無(第十五條之一) 修正後章程條文(新增訂) 第十五條之一 當選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常務監事、監事者,應捐助贊助款金額如下: 一、理 事 長:新台幣伍萬元正。 二、常務理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三、理 事:新台幣壹萬元正。 四、常務監事:新台幣参萬元正。 五、監 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其會務發展捐助金得分四年平均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者應於每年1月1日前繳納之。 ========================================================================== 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章程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4年7月04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8年6月11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98年7月16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為工商業服務、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之簡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會員教育之舉辦。 三、設置書報報社及刊物之印行。 四、聯繫會員情誼,促進會員互助、合作或勞資糾紛之調處及仲裁事項。 五、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健康活動。 六、會員動態及工作狀況之調查、統計事項。 七、維護會員執業權益,為會員謀求福利事項。 八、接受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非取得本市登錄職業證明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向本會聲明,並於文到之次日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 當選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常務監事、監事者,應捐助贊助款金額如下: 六、 理 事 長:新台幣伍萬元正。 七、 常務 理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八、 理 事:新台幣壹萬元正。 九、 常 務監事:新台幣参萬元正。 十、 監 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其會務發展捐助金得分四年平均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者應於每年1月1日前繳納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贊助會員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仟元。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得加入本業全國性聯合會為會員並得成為發起人公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本會章程增訂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文對照表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98年7月16日 修正前章程條文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修正後章程條文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章程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4年7月04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8年6月11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98年7月16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98年8月28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舉辦會員在職專業教育進修,爭取會員執業尊嚴及社會地位,謀求會員福利,為社會工商業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之簡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會員教育之舉辦。 三、設置書報報社及刊物之印行。 四、聯繫會員情誼,促進會員互助、合作或勞資糾紛之調處及仲裁事項。 五、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健康活動。 六、會員動態及工作狀況之調查、統計事項。 七、維護會員執業權益,為會員謀求福利事項。 八、接受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非取得本市登錄職業證明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向本會聲明,並於文到之次日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 當選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常務監事、監事者,應捐助贊助款金額如下: 十一、 理 事 長:新台幣伍萬元正。 十二、 常務 理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十三、 理 事:新台幣壹萬元正。 十四、 常 務監事:新台幣参萬元正。 十五、 監 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其會務發展捐助金得分四年平均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者應於每年1月1日前繳納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贊助會員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仟元。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得加入本業全國性聯合會為會員並得成為發起人公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本會章程增訂第十三條文對照表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98年8月28日 修正前章程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為工商業服務、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修正後章程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舉辦會員在職專業教育進修,爭取會員執業尊嚴及社會地位,謀求會員福利,為社會工商業服務為宗旨。 ========================================================================== (社團法人)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章程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4年7月04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8年6月11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98年7月16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98年8月28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舉辦會員在職專業教育進修,爭取會員執業尊嚴及社會地位,謀求會員福利,為社會工商業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之簡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會員教育之舉辦。 三、設置書報報社及刊物之印行。 四、聯繫會員情誼,促進會員互助、合作或勞資糾紛之調處及仲裁事項。 五、提倡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健康活動。 六、會員動態及工作狀況之調查、統計事項。 七、維護會員執業權益,為會員謀求福利事項。 八、接受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資格,非取得本市登錄職業證明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向本會聲明,並於文到之次日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 當選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常務監事、監事者,應捐助贊助款金額如下: 一、 理 事 長:新台幣伍萬元正。 二、 常務 理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三、 理 事:新台幣壹萬元正。 四、 常 務監事:新台幣参萬元正。 五、 監 事:新台幣貳萬元正。 其會務發展捐助金得分四年平均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者應於每年1月1日前繳納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贊助會員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仟元。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得加入本業全國性聯合會為會員並得成為發起人公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